2、在审查、评议、确定科技项目时,应同时审查、评议、确定该项目所需的经费、主要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材料,分别编制相应的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在审定科技经费时,应同时审定偿还科技三项费用和贷款的金额与时间;在审定增添仪器设备时,应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防止重复购置和造成浪费。
六、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
1、省科技计划下达后,凡属新上的科技项目,都应按照计划的要求签订科技专项合同(格式另发)。属于省科委直接管理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属于省级各部门和州、地、市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州、地、市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送省科委备案。要逐步试行招标制,由主管部门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择承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凡未签订合同的,一律不予拨款。
2、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根据省上下达的计划和合同文本的要求,认真组织,逐项落实措施,确保计划的实现。
3、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协作攻关。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助支持。
4、凡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按专项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主要包括研究、试验、试制的技术资料,物资、经费使用情况,阶段进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等。任务中止或完成后,其技术档案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存档,不得自行销毁和擅自转让。
七、科技计划的检查和总结
1、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元月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执行情况小结和年度财务决算(表式另发)。不报小结和决算的,主管部门应暂停拨款。
2、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进行阶段工作评价,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3、科技计划一经下达,并签订了专项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不得任意变更。但在计划执行中,如某些项目或其中的内容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计划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相应修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