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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计划委员会、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颁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省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1)列入省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基本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科研项目),是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科技投资较多,研究试验周期较长,需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进行多学科协作攻关的综合性项目。以省科委为主组织编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科委直接管理。
  (2)列入省一般科技计划的项目,是指对某个行业、地区生产建设发展影响较大,科技投资不多,研究试验周期较短,在本部门、本地区组织进行的项目。以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地、省直辖市科委或科技处(以下简称州、地、市)为主进行审查申报,经省科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分别管理。
  (3)列入促进州县经济振兴的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是指科技商品化周期短,与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技术水平相适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快的项目。由各州、地、市为主审查申报,经省科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各州、地、市分别管理。

四、科技项目的编制程序

  1、凡科研、设计、教学、生产、医疗、科技情报、科技咨询服务等单位,都可逐级申报或推荐科技项目。上级部门也可向下级单位提出和安排科技项目。
  2、凡申请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无论是自下而上申报,或自上而下安排的,各承担单位都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做好预测工作的基础上,于前一年八月底前,按专项向主管部门提交开题报告(格式另发)。
  3、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地、市应对开题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科技项目计划审查表(表式另发),按分级管理权限,随附开题报告,报送省科委。相当于地级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厂矿企业和专业公司及二级局、县级局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经省级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统一审查上报。
  4、凡属少科委直接管理的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凡属省级各部门和州、地、市管理的科技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组织论证。
  5、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由省科委连同跨年度科技项目,分别综合编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省一般科技项目计划和促进州县经济振兴技术开发计划,按计划管理权限,于当年二月底前下达。凡无开题报告和论证意见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五、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的经费、仪器设备和材料

  1、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省上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除对基础理论性研究或只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外,其他项目都要逐步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并对其中经济效益显著、能在短期内收回投资的项目,试行“拨改贷”办法。此外,还可申请贷款(利息从三项费用中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也可由省级部门、州县和企业自筹,鼓励集体、个人集资。属于基建前期工作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应在基建投资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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