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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发送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农林厅
 关于发送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中第九、十二条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研究试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改进奖励条件》有关规定(试行)

一、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一、二等奖,继续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州(地、市)、县属有关单位:由请奖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奖等级意见,报州(地、市)、县农牧局批准授奖。
  2.农林厅所属有关单位:由请将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将等级意见,报各主管业务局、院、总站、公司、总场、场批准授奖。
  3.批准授奖单位,在奖励颁布后,将奖励项目名称、内容摘要、主要受奖人员、授奖等级等填表报省农林厅科教处备案。

三、荣誉将和奖金由批准授奖单位发给。奖金的支付,生产单位列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报。

四、青海省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改进三、四等奖评审标准

  (一)科技成果
  1.三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7%,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10%,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5%,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5%,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5%以上者。
  (二)技术推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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