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卖方信贷。对科研试制单位研制具有先进技术、节约能源、高质量,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大中型设备或精密仪器。如购方资金不足,可给研制单位提供卖方信贷,约期归还贷款。
5、设备租赁。科研单位在承担科研项目,引进推广科研成果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以及必要的测试手段而缺乏资金时,可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租赁设备。按商定条件,签定租赁合同。
6、代办拨付科技经费。省科委集中的三项科技经费,可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监督拨付。信托投资公司按省科委下达的科技经费计划或科技专项合同拨付给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按计划使用。在拨付款中如发现承担单位不按科技计划用款,信托投资公司可停止新的拨款。是否恢复拨款,由省科委确定。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此项业务,按委托拨款总额向省科委收取1%一次性的手续费,未成立信托投资机构的行处,其手续费收入与省信托投资公司对半分成。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1、凡贷款单位申请的贷款项目,必须经省科委同意列入科技贷款计划。
2、单位申请“科技基金委托贷款”和“科技信托贷款”、“科技开发周转贷款”时,须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认可后,与省科委签订贷款合同,以税前利润还款。然后,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附格式,略),经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审批并承保归还后,送信托部门(代理行)进行审查,办理贷款。
3、需要以其它方式提供贷款的单位,按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填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承保,报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后发放贷款。
四、贷款利率、期限及归还
1、“科技基金委托贷款”不计收放款息,按贷款发放总额,向省科委收取一次性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科技信托贷款”利率从贷款之日起,在一年内归还者,按月息三厘九计收;二至三年期归还者,按月息四厘二计收。“科技开发周转贷款”一年内归还的,按月息四厘二计收;二年内归还的按月息四厘五计收;超过二年归还的,按月息四厘八计收。“设备租赁”利率及其他贷款利率,按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对逾期未还贷款按原利率加收20%。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研试制,挪作它用的贷款,加收50%利息,并停止发放贷款和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逾期和挪用贷款加息,均由贷款单位支付,归信托投资公司所有。
省科委根据科技项目经济技术效益,和每年国家或财政可以提供的科技三项费用,对科技信托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办理科技贴息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向贷款单位计收利息,单位凭信托投资公司或代理行计息单据向省科委报领补贴利息。对未建立信托机构的行处代理业务可提留利息收入的30%作为手续费,70%上交省信托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