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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支持我省科研、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试制新新产品,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进步,现拟定《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大力开展这项文件。
 附件:1、暂行办法。
   2、会计核算手续(略)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迅速发展,支持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试制新产品,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由青海省信托投资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一、贷款对象

  1、凡属科研、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承担我省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技术协作项目和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的,均可申请贷款。
  2、申请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我省工农牧业生产建设急需,投资少、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2)研究、试制并取得成果,应用于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等确有保证,对排放物有可靠的处理措施,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的项目。
  (3)对引进的科技成果,确有接产能力的项目。
  (4)有可靠的归还贷款资金来源。

二、业务种类

  1、科技基金委托贷款。系省科委将科技三项费用或财政拨给的专项费用作为科技贷款基金,委托省信托投资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和属于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的项目。
  2、科技信托贷款。省科委用于列入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等项目时,其科研经费不足,可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科技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可给予贷款支持。
  3、科技开发调转贷款。主要用于纳入计划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周转及科技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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