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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军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与地方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同样对待。但学校性质、学制不明确的,应由所在单位按总参、总政〔1983〕参联字5号文件的规定,出函索取学历证明书。如学历证明书证明学校性质属于大学或中专,并跟本人持有的毕业文凭、档案记载核对相符的,可按本意见第1、2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
  6、解放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疑业生,所在单位和审批部门有充分依据认定学校性

质和本人学历的,可享受浮动工资。
  7、虽不具备大、中专毕业学历但已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在按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6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和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职称整顿后,确认其所获职称继续有效的,可享受浮动工资。
  8、浮动工资的级差,按本人现行的工资标准类别计发。浮动至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工资标准执行,不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及十七级以上者,应当同样降低。
  9、虽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但业务能力很差或工作态度不好,完不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缓发、停发或不享受浮动工资。
  10、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在下列时间内不享受浮动工资。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在一年之内;受留党察看或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受开除党籍处分在三年之内。
  11、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干部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
  32号文件 第八条所指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可享受浮动工资的全部人员和已获得业务技术职称的。  上述人员在青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上,又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全省、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以同时享受省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第八条和省委青发〔1983〕12号文件第八条的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规定的待遇,累计提高退休费标准,但12号文件第八条的第二款第和三款规定的待遇不能同时享受。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2、执行32号文件中有关学校性质、学历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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