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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
 〔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我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随文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即青政〔1984〕32号文件),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的重视,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定》,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加速四化建设的步伐。为此,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综合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享受浮动工资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年限要求问题。
  大学毕业生不受学制年限的限制;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限于学制二年以上,并且学满学制规定时间的才能享受浮动工资,但学习时间虽不满二年,却基本学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工作需要提前毕业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批准缩短学制并有正式文件规定毕业后按中专毕业生对待的,也可享受浮动工资。
  2、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含大专)的结业生和肄业生,持有结业、疑业证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属实的,可享受浮动工资。中专结业、疑业生,各类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各类干训班、文化补习班、短训班毕业或结业的人员不享受浮动工资,但大、中专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毕业生,有正式文件规定学习结束后可按大、中专毕业生对待,本人持有毕业证书的,也可享受浮动工资。
  3、近几年补发了大、中专毕业证书或大学肄业证书的干部,经所在单位和浮动工资审批部门复查,凡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习时间同本人档案记载相符的,可按本意见第1、2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
  4、电视大学和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函授教育、夜大学、业余大学的毕业生中,通过省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中,都只限于全科毕业生并且是国家干部的才能享受浮动工资,单科毕业生或非国家干部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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