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地、州、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归口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批:
1.属于绝密级的项目,报省科委审核呈报国家科委审批;
2.属于机密级的项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由省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报省科委审批;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地、州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共同审核,报省科委审批;
3.属于秘密级的项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上报省各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上报市、地、州主管业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审批;县属企业、事业单位,需划定的保密项目,由县主管业务部门、县科委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地、州业务部门会同科委审批。
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须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解除密级和升降密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从人员配备、保管设施、保管利用制度等方面予以加强。
1.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门;机密机的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
2.秘密以上技术档案、资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必须复制、摘抄时,绝密、机密级的须经分管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秘密级的由主管技术部门领导批准。不是本单位形成的绝密、机密资料要翻印、复制,应征得原制发单位的同意。摘抄科技保密内容必须用保密记录本。工作调离时,应将保密记录本收回注销。
第九条 凡公开的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录音、展览等宣传工具,均不得宣传报导涉及应予保密的科技内容。凡涉及应予保密的科学技术的稿件,均应经主管厅、局审查;如涉及的内容属于机密级以上的科技项目,要经相当于厅、局主管部门审查。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要注意科学技术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技术交流和私人交往中,均不得涉及科技秘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属于保密范围内的科技文件、资料、论文、图纸与样品材料等,提供或寄往国外。
对外开放的单位,在接待外国人参观访问时,要拟定对外介绍的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的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外国人参观,也不许外国人照相、录音、录像和拍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