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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守科学技术的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危和四化成败的大事,是每个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全体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不能借口保密进行封锁垄断,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术。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手续,均可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保密科技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或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四)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措施,以及计划、规划等;
  (五)我省各类重要、稀缺、珍贵的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种质资源、标本及考察的详细资料。
  第五条 科学技术密级划分
  (一)涉及国家健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四)凡不宜公开的内部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数据、文件、产品等,都应标明“内部”字样,规定阅读范围,不准外传和公开出售。
  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审批权限
  (一)规定密级,先由生产单位、基本建设的技术部门及科研单位的研究室(组)按照本细则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划分密级的初步意见,交单位科技部门、领导、保密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按归口隶属关系上报审批。
  (二)国家各部、委、局、院在青海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归口隶属关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抄送青海省科委、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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