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停止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1988〕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集中指导、各方经营、方便基层、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必须是真实、可靠、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范围的形式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流交易会、成果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省、洲(地)、市、县的技术市场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