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所长要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定期向党组织和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要处理好同党组织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广大职工共同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研究所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所务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及职工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方案、监督所内各级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八条 研究所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内,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定,有权调入、调出和使用各类人员。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各类人员。
第九条 对分配到研究所的各类人员,要进行考核或考试,并试用一定时间。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本所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或在试用期满前退回原分配单位。各级部门借调研究所人员须经本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借调研究人员从事非科研性的工作。
第十条 对未被任命和聘用的人员,研究所要继续关心他们,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区别情况,予以安排。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工作,为他们提供方便。
第三章 经济和税收
第十一条 研究所在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中获得的合法收入,按照国家的规定,有权安排使用,但应主要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第十二条 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研究所,其纳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所,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以下简称四项基金)。
第十三条 向事业费自立过渡的研究所,自给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超过减拨事业费的纯收入,百分之三十用于提高下年度的自给率,百分之七十用于建立四项基金;自给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超过减拨事业费的纯收入,百分之四十用于提高下年度的自给率,百分之六十用于建立四项基金。
第十四条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应利用自身的技术力量、科研和试验手段,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合理的经济收入。其纯收入不超过本所当年包干事业费的百分之十五的,全部留给本所,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所。其留用部门,均分别用于建立四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