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实行有偿而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州、地、市,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备案;一半交省科委,用作科技开发基金。
第十一条 省科委在安排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计划时,对承担课题的单位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重要仪器、设备购置费,以逐步改变目前科研手段落后的状况。
第十二条 原省级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一九八六、八七年按规定增长的额度,从一九八七年起,由财政厅全部拨交省科委统一管理。
各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省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各科研单位应按规定向省科委报送科研事业费的财务报表。省科委应向省财政厅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见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的专业科研单位的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财务预算为基数,加上增拨部分,从一九八七年起逐步减少,直到经费完全自立。具体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化工、轻工、建筑等行业三至五年达到事业费完全自立;
第二类:机械、商业、能源等行业五至七年达到事业费完全自立。
上述科研单位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用,由科研事业费解决。
2.对主要从事近期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的专业科研单位,由省科委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对农林、畜牧、水利、气象和从事医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安全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科研单位及从事科技情报、观测测试、标准、计量等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机构,继续实行事业费包干制度。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一半留给主管部门用于科研工作,将使用情况报省科委、省财政厅备案,一半由省科委用作科技开发基金。
第十五条 为了积累和扩大科技经费,省科委设立科技开发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实行有偿合同回收、及科研单位实行经济自立而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