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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财政厅对科学技术的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以一九八五年度经费预算指标为基数,按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增加。
  第三条 省人民银行及有关专业银行在省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贷款指标,并随科技工作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第四条 省财经委在省年度用汇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外汇指标,用于引进技术和进口科学仪器、设备,并视引进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
  第五条 各类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基建管理规定渠道解决。科研基建投资总额应逐步增加。
  第六条 凡我省承担国家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科技项目,按下达计划任务部门的要求,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所需经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直接拨给或划转财政预算指标。
  第七条 我省科技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根据科技计划和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组织编制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实行两级管理。
  1.重大科技项目,不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在省上或州县,其经费均由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按项目直接下达用款计划。
  2.一般科技项目,以及促进州县经济振兴的技术开发项目(即“星火计划”项目),由省科委按项目经费预算一次核定,与省财政厅分批归口下达用款计划。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在保证完成所下达计划和继续使用于科研的前提下,有权在经费总指标内进行具体安排、调整,并将安排、调整情况报省科委、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科技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全部有偿、部分有偿或无偿使用。科技经费除三项费用外,还应以贷款、单位或个人自筹等办法解决。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均委托省有关专业银行,按科技专项合同拨款、贷款、监督使用和回收应偿还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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