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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农村牧区科技工作应适应家庭联产承包的新形势,面向千家万户,围绕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以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为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科技网。各县要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多种经营等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建设,使它们成为本地区的技术推广中心,或办成综合性、专业性的技术服务公司。县以下的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可逐步采用集体经营的形式。要重视民间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农牧民技术员的作用,扶持和发展科技户,提倡和鼓励以户或联户的形式,兴办各种专业研究会和技术服务组织,允许他们雇帮工、带徒弟、请顾问,允许跨地区的联合服务。
  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要逐步试行有偿服务,有条件的推广单位也可兴办经营实体,以其收入,增加技术推广经费,改善职工福利。
  第七,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发挥高等院校在科研上的方面军作用。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要针对生产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紧密结合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预研一代,使产品不断更新。尤其要注意发展有青海特色的名牌产品,打开国内外市场的销路。
  大中刑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部门或研究机构,小型企业也要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企业要为他们提供技术开发的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应与生产第一线的职工一视同仁。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技协和熟练技术工人在技术开发上的作用,大搞小革新、小发明,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
  企业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同省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可以建立长期的技术协作关系,也可以组成科研、教学、设计、生产联合体;联合体可以是松散的,也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企业可以并入科研机构;有的科研机构也可以自行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或者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
  企业技术开发资金,除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外,可以按有关规定摊入生产成本,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报请上级资助,以及利用外资等办法解决。科研生产型企业可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技术开发基金。要建立和健全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工作。
  各高等院校应与科研、生产单位密切结合,积极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既出人才,又出科研成果。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建立必要的科研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应在科研经费和实验条件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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