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应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全部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也可民族选举后报上级审批。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副院(所)长由院(所)长提名,报上级批准。研究室主任、课题组长由院(所)长任命或聘任。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并给予相应的自主权。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加强民主管理。科研单位的党组织应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和协助院(所)长搞好工作。党委书记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热心科技事业,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科研单位要有计划地调整内部人员构成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在定编范围内,逐步实行聘用制。对本单位未受聘的科技人员应允许流动,上级主管部门要协助调整。因课题需要短期聘请科技人员的费用可从课题费内开支。
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安排的科研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自行确定科研课题,接受多方委托,承担科技任务,从各种渠道取得科技经费,增加收入。通过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课题承包、销售新产品和开展各项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院(所)长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单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实行事业费逐步自立或依靠财政拨款而有部分收入的科研单位,其奖金额应视事业费减少比例或收入多少按有关规定发放。完全依靠拨款的单位,仍按对一般事业单位的规定发放奖金。
各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形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对科研机构的布局作必要的调整。新设科研机构须经各级编委和科委共同审批。凡属开发研究机构除开办费外,一般不再拨付事业费。集体或个人建立科研机构,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要热情支持,加强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改革农牧业科研体制,推动农村牧区商品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强省农牧业科研机构的力量,改善科研手段,把它们真正办成全省农牧业科研的中心。这些科研单位要和有关的高等院校密切合作,加强同州、地、市、县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的联系,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农林牧技术成果综合应用试验示范基地,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服务。
各州、地、市要加强对所属农牧业科研机构的领导,按改革的要求加以整顿,逐步按农牧业区划调整设所。县级一般不设独立的农牧业科研机构,现有的除基础较好的以外,原则上应并入技术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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