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宜作为技术商品的一些技术成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交流和推广,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发展科学技术,开拓青海,人才是关键。要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团结人才的良好环境。对科技人员要用得好、稳得住、招得来、管得活。要为老专家提供条件,让他们摆脱事务性工作,集中精力著书立说,整理资料,更好地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科技人员。要充分发挥五十多岁、四十多岁科技人员的骨干作用,并敢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要加快科技人员知识更新的步伐,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对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尤其要重视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科技人员要用其所长,大胆使用,把他们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建立健全精神和物质奖励制度,按照科技人员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应予重奖。
要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搞活人才管理工作。在加强计划调配的同时,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应试行和逐步扩大聘用制的范围。提倡科技人员由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到农牧业区基层、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去工作。对专业不对口和由于积压、浪费等原因而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主管部门应进行干预和调整。
为了稳定和壮大我省科技队伍,必须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科技人员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青海,献身高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当前要着重注意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集中力量,每年切实解决一些问题,努力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干的良好环境。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的基础上,要继续采取招聘、短期聘请、签订专项科技任务合同等方式,引进我省急需的人才。
建立和发展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协作,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咨询和开发性技术工作。在职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职和从事业余智力劳动。兼职收入一部分归己,业余收入全部归己,但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一定比例的收入。
第五,扩大科研机构主权,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范围,在计划、经费、人事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有决策和实施的权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科研机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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