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畜牧、水利、气象的专业科研机构,从事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和安全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专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科技情报、计算测试、标准、计量等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机构,继续实行事业费包干制度。
依靠向上级申报科研项目获取经费和继续实行事业费包干制的科研、科技服务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合理组织收入,有条件的应争取经济自立。
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省和厅局、州地市两级管理。凡计划内的项目,都应做好技术经济论证,试行招标制,择优选择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除对基础理论性研究或只有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外,其他项目均应逐步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并对一部分项目试行“拨改贷”办法。科技经费通过银行拨款和回收。实行有偿而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上交财政。各级财政、审计和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促进和保证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同时,应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科学技术投资。各级科委应逐步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是减下来的事业费和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当年未安排完的科技三项费用。各类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基建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
各级银行要积极开展科技基金委托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信托贷款,代办拨付科技经费等业务。
第三,大力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要本着扶植、放开、搞活的原则,开拓多种形式的技术市场,促进技术市场的不断繁荣。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商品,包括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在不侵犯技术权益和符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都可参加技术交易。技术市场可以办单项或综合性的,短期或长期的,固定的或流动性的。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直接进行交易,或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在办好城市技术市场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农村牧区开展技术贸易。
在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机构作用的同时,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配备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技术贸易人才。这些机构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做到自负盈亏。集体或个人也可以组织类似机构,但须经当地科技部门批准,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按照国家
专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技术商品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技术商品的价格要在接受市场考核和评价的基础上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在三年内一律免税。由于买进新技术而生产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营机构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应适当控制提成的比例。技术开发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