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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指导科技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对于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莛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中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第一,从青海实际出发,明确科技体制改革指导思想。
  我省科技战线自一九七八年全国科学大会,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强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组织科技协作攻关,开展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大批科技成果,其中不少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但是,我省科技工作同开拓青海的需要及面临的新技术革命形势还很不适应,科研、推广、生产结合不紧,科研单位缺乏活力,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不强,科技成果不能很快应用于生产,科技人才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这些问题已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进行科技体制改革。
  我省资源丰富,是一个大有希望、尚待开拓一多民族地区,但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科技基础薄弱。改革科技体制,要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振兴我省经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定而又有步骤地进行,以进一步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开拓青海、迎接国家建设重点转移创造条件。
  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从我省的自然、经济、民族特点出发,同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结合起来,有利于搞活科技工作,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科学技术研究的合理配置,以开发研究为主,不断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壮大科技队伍,为发展我省科学技术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逐步改革科技经费拨款制度,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按照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科技经费拨款实行分类管理。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近期可见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的专业科研机构,应通过承包计划项目、接受委托项目、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原由财政上拨给的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决算实际经费支出数为基数,逐年减少。凡领导班子和科技力量较强,研究手段较好,组织收入的渠道比较稳定的,三到五年应达到事业费完全自给,其余的五到七年完全自给。按计划进度减下来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给同级科委,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主要从事近期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研究和基础研究的专业科研机构,其科研经费应主要依靠向上级申报科研项目,或向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申请科学基金来解决。所需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由主管部门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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