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一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2000元
    四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1000元
  第五条:对青海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励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规定,还可申报上述国家奖。
  第七条: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目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厅(局)、州、地、市亦应设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和指定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厅(局)或州、地、市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给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二)中央驻青单位及省外单位承担青海省研究课题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青海省的委托单位按隶属关系组织联系上报,程序同前款。
  (三)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可以直接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
  第九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属于新的科技成果的,须按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鉴定、登记手续并正式投产应用后方以请奖,其它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取得效益后可随时申报请奖。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文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