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
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发〔1983〕74号《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我省工作的国家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的待遇:
1.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学制不足两年的)毕业生;
2.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及业余大学的本科、专科毕业生;
3.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发给文凭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毕业生;
4.经电视大学考试录取入学并由电视大学注册管理学籍的电大全科毕业生;
5.经省一级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并发给大专毕业文凭的人员。
浮动工资的浮动期为八年,自浮动之日起累计满八年后转为固定工资。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向上浮动一级。
二、在我省县以下(不含县,下同)农林第一线(其范围按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劳人科〔1983〕130号文件执行)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除按第一条规定享受一级浮动工资外,再享受一级浮动工资,连续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满八年后也转为固定工资。
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已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干部,虽无大中专学历,也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的待遇(浮动工资的时间,从州、地以上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3〕63号文件复查验收批准之日起执行)。连续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满八年后,其浮动工资也转为固定工资。
三、一九八三年暑假期及以后分配在我省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实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一年见习期的规定不变),并在转正定级工资级别的基础上,按第一、第二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四、浮动工资在现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其金额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