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凡开发占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或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审定;大于上述标准的,须经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批。
 第六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批准计划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按审定的规划方案同步进行各项配套建设。
 第七条 城建综合开发单位根据市政府的统筹安排,投标或议标承担成片开发区的城市或旧城改造任务,并统一配套开发建设。对开发的建设项目要包工期、包质量,竣工时由市建委会有关部门按国家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八条 开发单位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建设。
 第九条 凡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经过批准的资质审查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办法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凡未取得资质审查证书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不准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业务。
  本办法颁布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开发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查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不准继续从事开发业务。
 第十条 城建综合开发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章程,以服务为宗旨(一般不辖设施工队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与承担开发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干部;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四、有一定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一条 综合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应根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地理位置和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的费用等因素,按质、分等定价,商品房的最后结算价格由市物委会同市建委、市建行、市房管等部门核定。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可开办小区综合性商品房预售。出售不属于成片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单位应根据实际成本和有关规定提出出售价格,经市物委、市建委核准后方可出售。
  小区内部的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向使用单位出售或按以销定建的方式组织开发。
  在销售中提取的小区配套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