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智力流动,加强业余兼职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企事业、机关、学术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各种科学技术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余兼职是指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本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时间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等业余活动。
第四条 业余兼职活动不应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实行定额工作量或任务承包的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定额或计划任务后,可以从事业余兼职活动。从事兼职的时间和强度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限度。单位应予支持和鼓励。
业余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劳动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保障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五条 对要求到我省边远地区从事业余兼职活动者,按甘政发(1987)45号文办理,单位要给予支持,并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上给予方便和照顾。
第六条 业余兼职可以由单位组织,中介机构介绍,也可以自行联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余兼职活动需经本单位批准。
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兼职;
二、兼职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一、未完成本职工作,或者拒绝承担本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的;
二、职务涉及国家机密、兼职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或省的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兼职影响任务完成的;
四、正在休病、事假的人员。
第九条 从来工程设计、医药卫生等具有重大责任的兼职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