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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局关于下发《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从事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等活动和参加学术团体的工作,收入归个人。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中转让技术成果其收入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转让所有权属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归单位。单位应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奖励费,用于奖励转让技术的科技人员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其他人员。
  1、转让费纯收入不足一万元的,按20-30%提取奖励费;
  2、转让费纯收入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按15%-25%提取奖励费;
  3、转让费纯收入五万元以上的,按5%-10%提取奖励费。
  (二)非职务成果转让的收入归个人。
  第十八条 兼职活动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向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其数额由单位同本人商定。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收入,包括兼职收入在内达到纳税额度的,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本单位可作为提职、提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资料。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标准的,由本单位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可由兼职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应予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无理阻挠正当兼职,打击迫害,刁难兼职人员的;
  二、未经批准将单位科技成果以其他名义转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三、与有关人员串通,用不正当行为,侵害他人技术、经济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业余兼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应当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办理。
  一、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和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任务的;
  二、擅自转让本单位技术成果,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
  三、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擅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公开的技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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