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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局关于下发《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余兼职活动需经本单位批准。
  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兼职;
  二、兼职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一、未完成本职工作,或者拒绝承担本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的;
  二、职务涉及国家机密、兼职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或省的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兼职影响任务完成的;
  四、正在休病、事假的人员。
  第九条 从事工程设计、医药卫生等具有重大责任的兼职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科技人员或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存在着领导,监督、检查、审计等特殊关系,兼职可能影响公正办事者,不应兼职。
  第十一条 兼职涉及的各方面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方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责任方是兼职科技人员个人联系的,与其原单位无关。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本单位已经或者准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已经或者准备申报发明将、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已经或者计划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五、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技术;
  六、其他属于单位所有的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兼职单位同意,不得将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属于兼职单位的各项技术成果向本单位及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或转让。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之外研究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可自行转让。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专利申请事项,除有特别约定外,按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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