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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局关于下发《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局文件
 (甘科发(1988)281号)


             关于下发《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
              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科研机构: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将《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和省科委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甘肃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智力流动,加强业余兼职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精神,特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企事业、机关、学术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各种科学技术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余兼职是指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本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时间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等业余活动。
  第四条 业余兼职活动不应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实行定额工作量或任务承包的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定额或计划任务后,可以从事业余兼职活动。从事兼职的时间和强度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限度。单位应予支持和鼓励。
  业余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劳动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保障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五条 对要求到我省边远地区从事业余兼职活动者,按甘政发(1987)45号文办理,单位要给予支持,并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上给予方便和照顾。
  第六条 业余兼职可以由单位组织,中介机构介绍,也可以自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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