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