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4日)修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尔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