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领导小组
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甘新开区组(1988)2号)
关于下发《关于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科研生产用房建设程序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加速试验区的建设步伐,我们结合宁卧庄地区城市建设的具体情况,拟订了《关于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科研生产用房建设程序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代章)
附: 关于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基建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黄河上游甘肃段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试验区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只要资金,原材料、动力、运输、外汇销售能自行平衡的,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律由试验区领导小组审批,不占投资规模。
第二条 经试验区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各部门都要开放绿灯,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建设进度。有关选址,核发许可证以及建设配套的电力、电讯、上下水,热力、煤气、道路设施等由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规划土地局共同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办公,一次审批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条 试验区的建设布局,按土地辖区由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提出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和立面布局,建设位置、面积等提交现场办公会一次审批。市区内建设经营用房时既要尊重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已经形成的建设格局,又要满足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为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条件。
第四条 政府划定的开发试验区的沿街建筑除已规划的永久性建筑和为生活、文化服务的网点外,其它街区建设首先要满足新技术开发的需要。
第五条 试验区内的各项公用设施,市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的配合新技术开发,进行配套建设,认真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新技术开发速度,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