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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禁止滥牧过牧。
  草原草场、草甸草场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60%左右;荒漠草场、半荒漠草场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40%左右。
 第二十二条 州、市(地区)、县草原(种草)站要定期测定贮草量,根据实际产草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和年末存栏量,每年秋末冬初对牲畜进行清理,凡超载部分必须在年底前自行处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模范贯彻执行草原法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奖励:
  (一)在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建设饲草饲料基地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科研、资源勘察、规划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在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防止病虫鼠害、草原防火灭火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
  奖励包括表彰、记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和晋级。
 第二十四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草原监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受理机关和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草原监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给以处罚:
  (一)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建铁路和公路等征用草原,作业完毕,对凡能利用的土地,没有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草原植被的,除令其限期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外,每亩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二)未经审批开垦草原的,除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外,每开垦一亩,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滥挖药材和其它野生植物等,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除没收所得实物外,每人每次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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