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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市科委等关于印发《西安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的联合通知

  3.科技贷款的开支范围:
  (1)贷款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原材料、元器件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含软、硬件)、开发试制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及必须的流动资金;
  (2)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星火计划”项目中必须的配套土建工程费,需参照有关银行规定并经市科委和有关银行共同批准后准予列入科技贷款开支。
  4.科技贷款的条件:
  (1)科技贷款项目采用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经济效益好、技术力量或技术后盾落实,实施方案可行;
  (2)贷款项目应有10-30%的自筹资金(农行要求应有30%)。经济未独立核算的单位应由经济独立核算的主管部门申请;
  (3)贷款项目应由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担保,特殊情况也可采用抵押贷款。

二、科技贷款计划管理和审批程序


  1.凡符合使用科技贷款的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市科委提交《西安市科学技术贷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市科委初步审查筛选,对符合使用科技贷款条件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农行在30万元)以上的,要编制《科技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在50万元(农行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编报实施方案。
  2.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实施方案需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委托有资格的技术经济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审查。技术经济论证应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主持进行。在组织技术经济论证时要吸收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共同参加。咨询报告或论证报告作为《科技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实施方案的附件同时上报市科委。
  3.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科技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实施方案(包括附件)时,应同时报送开户银行,并提交经市科委批准的《西安市科学技术贷款项目申请书》副本。
  4.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由市科委会同各银行在当年的科技贷款总金额之内,按各专业银行管辖项目分工编制、下达年度科技贷款项目计划。
  5.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委下达的年度科技贷款项目计划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具体贷款的发放和信贷管理由各专业银行按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自主审查确定。借款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送市科委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借款手续,也不申报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撤消,当年不再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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