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修改西安市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规定:
(一)凡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不足500m2或私人住宅及地下工程除外);
(二)承担上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生产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居住建筑,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工业企业辅助建筑必须达到《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陕西省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条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墙体屋面材料都要采用节能型粘土空心砖、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利废制品和其他轻质节能材料。门窗要采用节能门窗或节能措施。
各类框架结构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市计委和市建材局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项目的审批、科研、示范工作;市建材局负责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和组织供应工作。
市建委、市计委应将空心砖节能建筑和砖混建筑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建筑节能审批手续,未经市建委审批的,市规划局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