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经营亏损,且未建立后备分配基金的,当年不得分红,以后也不得补发。
第二十九条 股份制企业因故解体或停业,清偿债权债务的顺序是:
(一)支付职工生活费;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依法完税;
(四)归还贷款;
(五)清偿债务。
剩余资金方可按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市分行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发行金额1%到3%的罚款。
(二)实际发行超过批准发行金额的,如系自行发行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超发金额1%至3%的罚款;如系代理发行金融机构超越委托权限发行的,责令其将超发所得资金交人民银行分行处理,并处以超发金额1%至3%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处以发放金额的1%至3%的罚款。
(四)股息、红利发放超过核定标准的,处以超发额同等金额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并按银行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所得同等金额的罚款。
(六)企、事业单位动用非自主支配资金购买股票的,责令其限期到股票交易机构转让所购买的股票,并处以购买额1%至3%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股票交易的除责令其立即停业外,并处以交易额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市分行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并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二条 伪造股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代理股票发行、交易的金融机构,可按发行交易额的3‰至5‰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批准机关和代理发行、交易股票的金融机构对发行股票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