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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由国家拨行政费的单位不得投资入股。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不得在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
 第十九条 个人购买股票不应超过股份制企业股票总发行额的3%。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股票交易业务统一由金融机构经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股票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经营股票交易业务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票上市交易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内部发行的股票和公有制为体的股份制企业用固定资产折认购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股票交易以现货为限。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股票价格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应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

第四章 红利和股息分配

 第二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对持股者应实行统一的分配标准。分配办法可采取两种形式:
  (一)只计红利,不计股息。红利率由企业董事会按企业章程规定决定。
  (二)保息加盈余分红。企业按股票发行章程中确定的股息率和红利率计付。股息率一般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股息可进入成本。
  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年红利和股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5%。
 第二十五条 发放股息、红利应在年终决算后进行。股票自发行之日至年终决算日实际不满一年的,其股息、红利的发放可并入下一年度,也可按实际月份计发。
 第二十六条 发放股息、红利时,应按国家规定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年终红利分配方案应报送人民银行市分行核定后,方可进行分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应将分配方案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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