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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市政发<1988>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附件:
              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发行的股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发给入股者证明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股票遗失可申请挂失。
 第四条 发行股票,应遵循自愿认购、平等互利的原则。禁止以摊派形式发行股票。
 第五条 股票发行或交易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行为。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六条 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
 第七条 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凡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内部发行)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十万元以上,要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第八条 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不得向银行申请发行股票。
 第九条 新建股份制企业的发起者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
 第十条 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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