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的公布方式可以登报,也可以在发行场所张贴公告。
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债券总金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的,应向债券审批机关提出简要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发行。并应同时向职工公布发行办法。
第九条 申请公开发行债券和内部发行债券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正式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如系金融企业还应提交《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区、县(含区县)以上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
(五)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者办法;
(六)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债券审批机关指定的经济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八)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总额不得大于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或取得资产不低于发行额的经济实体单位的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个人购买的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单位购买的,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单位定期存款利率的40%。债权人的利息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款。
第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就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债券名称;
(二)票面金额;
(三)票面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支付方式、时间;
(六)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债券企业的名称、地址、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债券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九)发行方式;
(十)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债券票面格式应当经审批机关认可,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债券发行前十天,应将票面样本送债券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市分行按照国家下达给本市的年度企业债券总额,控制发行,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