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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20日市政发<1988>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附件:
             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加强企业债券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引导资金流向,有效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债券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
  本办法适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债券是有价证券。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但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也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企业债券的发行、购买和交易都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摊派。
 第五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不得作为现金流通。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市分行对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或所属各县支行审查批准(以下简称债券审批机关)。
  凡在城郊六区内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下同)发行债券,均须经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在市辖县和阎良区的企业发行债券,发行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以内的,报县人民银行审批;超过五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初审后,转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分为向社会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不得发行有奖债券。
 第八条 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和用途、效益预测、债券总金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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