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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三)按规定购买的房屋,须提交买卖合同、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契证和有关证明;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赠与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其它证件;
  (六)分割、合并的房屋,须提交上级批准文件、有关证件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获准拆除文件。
 第八条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九条 未经许可的违章建筑,不核发正式产权凭证,必要时应予拆除。
 第十条 严禁涂改《单位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房屋使用证》。《单位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房屋使用证》遗失时,应及时向房产权证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单位自有房屋申请登记时,均以编委备案的现名申请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化名申请,否则业经查出,追究当事人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产之申请登记,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 房产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单位,应参照有关房产管理政策规定,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和统一的租金标准,加强管理。同时应定期向房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房管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购买时,须经主管上级同意和市房地局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主管上级和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卖国有房产。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单位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单位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任何单位都不得私买私卖单位自有房屋。严禁以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对私自交易、高价出售和倒卖房屋等非法活动,一经查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第十七条 “商品房”出售时,凭房产证依照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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