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单位自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掌握房屋的数量、质量、占用和使用情况,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单位自有房屋的使用效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城镇管理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和独立工矿区内一切单位自有的房屋。
单位自有房屋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自有,数个单位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在本市的单位自有房屋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行使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单位自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也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单位自有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时,必须服从西安市基建征地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附加条例。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单位自有房屋须到房地局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凭证。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授权范围内管理的国有房产,核发《国有房屋使用证》,企业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各单位建造的“商品房”,按自有房进行登记后(应注“商品房”字样),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几个单位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应当领取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变更时,须在契约成立后一个月内到房地局办理移转变更登记手续,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调拨、接管的房屋须提交调拨文件、移交清册和有关证件;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报批文件、定点图、竣工图、国有土地使(租)用证和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