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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凡修建、翻建、扩建的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房屋所在区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审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新建、扩建房屋还必须提交所在地区房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因房产纠纷经法院判决的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法院的判决书。
 第十条 自然倒塌或拆毁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毁损后的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注销手续。否则,不得批准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
 第十一条 凡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新建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必须从所有权转移和新建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可申请缓期办理。否则,每逾期一月,处相当房屋价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不予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和未经批准私自新建造的房屋,不得办理私人所有房屋权证登记。
 第十三条 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失或被盗,应登报声明,并向房管部门备案,从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发新的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涂改、伪造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违者,按有关法律依法处理。

(三)房屋买卖

 第十五条 买卖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草契和身份证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和领证手续。
  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协商议定。严禁私下高价出卖、倒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一经查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任何共有的一方不得私自单独自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不愿购买或无力购买时,须由买卖双方协助承租人另找城镇住房,或另建立租赁关系。不得无理强行赶撵住户搬家。
 第十八条 购买私房,必须要有本市常住户口和以自用为目的。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主管上级同意并报经房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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