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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颁布的《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的一切城镇私有房屋。私有房屋是指城镇中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对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拆毁。
  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不得利用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所有权登记

 第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按规定持有关产权来源证件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数人共有的私有房屋,房屋共有人必须共同到场或委托一人办理共有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 凡购买、赠与、交换的私有房屋,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必须持有关所有权证件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契约及其它有关证件;
  赠与的房屋,受赠人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所有人的赠与书,及其它有关证件;
  互相交换产权的房屋,必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所有权交换协议书及其它有关证件。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章建筑不得出卖、赠与、互相交换。
 第六条 房产继承人对继承的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件及其它证件。多人共同继承必须提交多人共同继承的协议书。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分家析产进行分割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割房产的契约及其它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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