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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由企业照发。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如需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安排换休或给予加班工资,每人每周加班超过十二小时的,必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雇或辞退多余的职工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听取职工本人的申辩;解雇、辞退、开除职工的,应事先告知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程序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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