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28日)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时,企业职工即可组建工会组织。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外籍投资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