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西安市科委委托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的登记、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阎良区科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属区内的技术合同的登记、上报工作。业务上接受西安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的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以及技术出口合同。非技术合同不得混入技术市场进行登记。
第五条 凡本市(区)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出让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持技术合同书到市科委下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和各县、阎良区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负责提供有关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抗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各科研所、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包括厂办科协、工会等组织)是本单位技术贸易的职能部门,性质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其所签技术合同,均应到本市(区)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凡本市(区)内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技术成果,须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领取《科技成果证明书》的,方可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持《科技成果证明书》到西安市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银行凭登记机关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承办合同结算业务,并按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出据签章的审批表,依照国家有关酬金规定的标准办理酬金的提取。
第九条 凡被确定办理技术合同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科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要求,登记、汇总,报送,未经上报机关批准,不得将统计资料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条 在本细则公布之前,对已签订的正在执行的但未经审查登记的技术合同,到西安市科委下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