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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委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文件
 (市科发字〔1984〕第103号)


      关于“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委、局(公司):
  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研机构调整、整顿、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决定》,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有关经验,我们联合起草了《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为各部门指导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先在我市试行,以便总结经验,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送市科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       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我市科研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科研体制的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要求科研机构端正科技指导思想,抓住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搞好科研体制的改革,使我市科研体制的改革同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加速经济建设步伐。
  (二)对全市独立科研所必须进行整顿、调整和改革。
  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根据各自的方向、特点和科研能力,有的可改组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大型企业的技术开发部或科研型企业,使科研更好地与生产结合,使科研机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要抓紧调整科研所的领导班子,要按照“四化”要求大胆提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来担任科研所的各级领导,领导班子中,大专文化程度的要达到三分之二,所长一定要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和科技管理知识,有较强的业务、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派,能联系群众,富有朝气,勇于创新的年富力强的人来担任。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命;付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批准任命。所长、付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者,群众和所党组织可随时向主管上级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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