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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委西安市人事局关于《西安地区科学技术人才智力交流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报酬标准
  1.凡聘请顾问。借调、定期支援的报酬,按借聘、支援人员原基本工资的两倍计算。其本人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奖励及其它补贴由原单位负责。
  2.专项支援的报酬按所承担专项任务的技术水平高低,实施难易程度,时间长短、效果等因素由双方商议确定,或由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鉴证后商议确定。
  3.兼职报酬标准可将兼职时间折合为标准工作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4.被借聘科技人员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聘方支付。由西安地区借聘到外地区或由其它地区借聘到西安地区工作一年以下的科技人员,符合国家有关探亲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费用由聘方支付。
  5.提供技术经济情报。进行生产技术辅导等不易计算劳动时间和经济效益的,可根据工作量和成效大小及受援单位收益多少,每年付给相当于本单位一至四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一次性报酬。
  第三条 被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报酬
  1.凡被聘为技术顾问、借调、兼职(工作时间)和支援的科技人员的报酬,按单位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分配。由受聘方在聘方所支付的报酬中,拨出借聘人员原工资的30%作为本人的津贴费(包括交通费和伙食补贴费在内)。40%作为本单位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收入,剩余部分作为单位营业外收入。由西安地区借聘到外地区的科技人员,报酬可增加5%。
  2.凡不脱离本职工作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业余兼职人员,原则上可全部领取聘请单位所发的津贴费。
  3.聘用退休、退职的科技人员承担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任务,如与本单位科技人员承担同等工作量的,除应补足其退职退休前的工资差额外,其余补贴费用,参照上述报酬办法由双方商定。
  聘用闲散科技人员的报酬根据本人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亦可参照上述报酬办法由双方商定。
  4.应聘科技人员的报酬,应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如未达到合同标准时,应扣除其报酬,扣除百分比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从西安地区应聘、借调到边远山区、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其山区生活补贴费按陕西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西安市科委与西安市人事局为科技人才“余”、“缺”单位挂钩“搭桥”,协助“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帮助解决人才交流中的有关问题,并作为合同鉴证的一方,监督合同的贯彻执行。合同签订双方应将合同付本交西安市科委及市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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