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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贷款试行办法

  4、已经批准的科技贷款项目,由省科委将批准的贷款数额、用途及还款时间通知省人民银行和申请借款单位;由省人民银行通知用款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贷款的银行负责监督用款单位按省科委批准的用途用款。
  5、科技贷款项目要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完成后,多余贷款及时退还银行,不得挤占资金,挪作他用。
  6、借款单位应向银行提供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以便银行了解科研进度,合理发放贷款。
  7、办理贷款的银行每季终了后五天内应向省行报送科技贷款使用情况季报一式二份(附表式),省行集中后转送省科委一份,列明贷款单位名称、上季末余额、本季末余额、本季发放数、本季收回数。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加注原因。

三、贷款的利息、期限和归还

  1、贷款利率按月息三厘六计收;逾期未还的贷款,利息加收百分之十五;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研试验、挪作他用的贷款,利息加收百分之五十。
  2、科技贷款期限为短期。自批准之日起,一般定为一年、一年半、两年,项目因故未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二年半。
  3、贷款项目合同执行期间,一般不追加贷款额。特殊情况,需超计划贷款时,要向省科委提出追加贷款申请书,办理审批手续。
  4、贷款项目试验成功后,由该项目取得的经济收入首先归还银行贷款。
  5、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承担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法律上承担经济责任。
  6、除审批权限外,详细实施细则比照省财政局《小技贷款办法》办理。

四、附则

  1、省科委委托人民银行办理科技贷款的资金,在商定的时间内不得中途要求收回。委托的款项存入省人行采取上存下贷的办法由省人民银行付给千分之○点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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