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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贷款试行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贷款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和科技管理制度的改革,改进科技经费管理,按照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科技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提出的“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计划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科学技术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的资金,由省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一定金额,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管理。在此金额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或地、市科委审查同意后转报省科委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信托存款及贷款方式,贷给有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定期归还,并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一、贷款的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1.凡承担省和省级各部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科技专项合同项目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科技贷款。
  2.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签订专项合同的有偿款额,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以贷款方式贷给。
  3.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必须是:
  ①、当前、当地工农业生产建设急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具有投资省、周期短、技术经济效益显著;
  ②、进行试验研究和完成后应用于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等确有保证,对排放物,有成熟的处理技术措施,并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
  ③、确有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
  4.科技贷款主要用于各该贷款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和有关的零星土建,以及进行试验研究过程中购置原材料、燃料、试剂等所需的资金。
  5.科技贷款要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1、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的项目,如需借款,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向省科委提出借款申请书一式六份(附式)申请借款;已经省科委批准的专项合同中有偿拨款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借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和地、市科委批准后,报省科委审批,由银行办理贷款。
  2、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需要借款时,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科委报送科研合同文本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借款申请书。
  3、科技贷款项目,仍按《陕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的审核程序办理。但必须坚持贷款条件,并提出项目实现后的经济效益,还款资金来源等详细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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