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其持有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承担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入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挪用。
第十条 企业内部债券和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券的票面应经审批机关认可,证券的正面应载明:
(一)企业名称;
(二)票面金额;
(三)发行企业的印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
(四)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
证券的背面应载明:
(一)票面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式;
(二)还本期限和方式;
(三)证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集资只能在企业内部进行;债权人因故离开企业时,应办理清债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企业内部集资年控制额度,由省分行年初一次下达二级分行。在额度内:凡一次集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批,报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备案;一次集资在100万至500万元(500万元)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批,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一次集资500万元以上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批。
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对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指标,可在年度内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内部集资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内部集资申请书(一式五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三)企业内部集资章程;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集资累计余额不得大于该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债券期限分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最长不得超过企业承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