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印发《陕西省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28日陕银发<1990>252号)
各地市人民银行,省级各专业银行: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省行拟定了《陕西省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陕西省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集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凡陕西省境内的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内部集资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违背国家对集资利率的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内部集资的主管机关。本省企业内部集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
第五条 进行内部集资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企业。
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内部集资。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进行内部集资。
第六条 企业内部集资应采取发行内部债券的方式,企业内部债券可分为记名式或不记名式两种。
第七条 企业内部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收回本金、取得利息,对企业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