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技术市场协调办公室
陕西省指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文件
(陕技指办字(1987)05号)
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委、省高教局、各地(市)、县科委技术合同登记处:
根据陕西省科委、陕西省财政厅陕科办发(1987)153号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登记范围。
省经委:负责省属企业及其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
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系统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
省高教局:负责全省高等院校(包括军事院校)的技术合同登记;
省科委(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事业费由省科委管理的科研所以及上述登记范围以外的省属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
地(市)、县科委登记处: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不包括上述四个登记处范围内的单位)
二、民办科研机构和个人依法签订的技术合同可按其方便原则选择登记处。
三、全省各级技术合同登记处要统一合同编号(见附一),全省使用统一的技术合同登记表(附二)、技术合同收入提取酬金审批表(附三)。
四、省、地(市)、县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登记专用章及现金审批章由各登记处按照全省统一规格刻用,并报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备案。(登记专用章及现金审批规格见附四)
五、为促进全省技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技术成果尽快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老、少、边、贫地区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级技术合同登记处暂可提取技术合同净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作为技术开发推广、技术市场活动基金。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委、省高教局合同登记处将其中百分之零点三缴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全省技术开发推广和技术市场活动基金,其余部分由省各登记处按上述原则安排使用。各地(市)、县登记处奖提取的基金全部用于本地区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发展技术市场的活动。
附:一、省、地(市)、县技术合同编号的规定。